欢迎光临:微信群|微信群大全|微信群二维码|微信分享-珍图时光,联系QQ : 2669103475 登录 注册
收录(17307)

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 > 微信营销 > 微商动态 > 理赔小故事|因投保前体检结论异常被拒赔,还能打赢官司不?

理赔小故事|因投保前体检结论异常被拒赔,还能打赢官司不?

作者:   来源:  热度:2356  时间:2023-01-13
保险理赔是一件既简单又复杂的事情。它并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通行标准,所以一旦情况稍微复杂些,在核赔结论出来前都无法判断到底能不能拿到赔付金。「理赔小故事」系列是把一
理赔小故事|因投保前体检结论异常被拒赔,还能打赢官司不?

保险理赔是一件既简单又复杂的事情。

 

它并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通行标准,所以一旦情况稍微复杂些,在核赔结论出来前都无法判断到底能不能拿到赔付金。

 

「理赔小故事」系列是把一些保险纠纷导致的庭审案件,用更加易懂的语言,整理成可读性更高的内容,旨在用尽量直白地描述,还原各种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纠纷,从而给各位读者朋友一些借鉴与参考。

 

今天的两个小故事是关于保司认为被保人未如实告知,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后,被保人将其告上法院,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两个案例。

 

注:下述内容的当事人均为化名。

 

图片

 

案例一

 

2015年3月2日,张三在泰康人寿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额为22万的人身保险,该产品的等待期为180天。

 

2015年12月30日,张三因糖尿病住院,住院期间,发现了脑膜瘤。

 

2016年2月,张三因脑膜瘤住院,并于3月8日,在医院做了开颅肿瘤切除术,符合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。

 

2016年3月30日,张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

 

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,张三在2014年的时候,有做过一次体检,体检结论显示:舒张压偏高;空腹血糖偏高。

 

另外,在2015年12月的住院记录中写着:张三自诉「发现血糖高1年余,下肢麻木1年」。

 

并且住院期间的诊疗里记载:「张三于1年前体检偶然发现血糖高,初病无明显口干、多饮、多尿、多食、消瘦症状,外院考虑2型糖尿病可能,但张三未予重视,平日饮食不控制,多甜食、油腻,不检测血糖;发现血压升高一年。」

 

查看这张保险合同时会发现,保单列明的问询事项中有一个是这样问的:「被保人是否患有、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如高血压、糖尿病等。」张三在此项勾选了「否」。

 

于是,保险公司以张三投保时已患有糖尿病、高血压病,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,要解除合同,并不承担保险责任。

 

张三对此结果不接受,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

 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张三并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。

 

投保前的体检报告虽显示相关检测指标有异常,但检测指标偏高可能存在多种诱因,并非唯一指向已患相关疾病,所以无法认定张三在投保时就已经得知自己罹患高血压和糖尿病。

 

而且张三在体检后,并未对相关指标异常予以关注,饮食习惯甚至与相关疾病的控制是背道而驰的,可见在就诊前,张三并不认为自己患有相关疾病。

 

在张三自身都未认为自己患有相关疾病的情况下,很难认定他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,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难以成立。

 

于是判决泰康人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三22万保险金。

 

因为违背健康告知被拒赔的案例很多,大部分法院在审理时候的首要焦点问题都在于:投保人到底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过失导致。

 

这个案件中,张三同志被记录在诊疗单里的行为是个帮助判断的依据,病历上清楚记载了:「但张三未予重视,平日饮食不控制,多甜食、油腻,不检测血糖」。

 

过失的行为人通常都欠缺一般人应有的注意,对自己身体不在意的态度表现得非常明显。

 

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基本能认定一个人的主观心态,与故意不告知的心理状态是有很大区别的。

 

当确定了张三并非故意不告知后,且未告知的糖尿病或者高血压病与脑膜炎的发生,也不具有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或者重大影响,所以保险公司还应该继续承担保险金。

 

案例二

 

看到刚刚那个案件,大家有什么感受,会觉得法院比较偏向被保人吗?

 

之前见过一个同样因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案例,但法院却判保险公司胜诉了。

 

为什么呢?因为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为「重要事实」。

 

事情是这样的,投保人李四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。

 

保险等待期过完没多久,李四就因为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保司调查后发现,李四在投保前1年有做过一次体检,体检报告提示其有单发的甲状腺结节。

 

同时,该产品健康告知里明确询问了: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:肿瘤(包括恶性肿瘤及尚未确诊为良性或恶性之息肉、肿瘤、囊肿、结节、赘生物),李四选择了「否」。

 

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,由于身体健康情况具有一定的隐私性,所以投保时信息优势是在投保人这边的,但理赔时,该优势就被转移到保险公司了。

 

保险法有规定,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
 

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,要去判断隐瞒的事项是否是「重要事实」。

 

不管投保人是故意还是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均要以「重要事实」为限。

 

李四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,保险公司提交了瑞士再保险的《甲状腺肿瘤重大疾病评点》,其中风险分类分为单发甲状腺结节、腺瘤、乳头状癌、滤泡状癌、未分化癌、隋样癌等。

 

李四未曾告知的「单发甲状腺结节」刚好在其中,所以李四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承保或增加保费的决定,故保险公司胜诉。

 

图片

 

法院的「偏向」并不是无脑偏向,而是有迹可循,有理可依的。

 

所以不要觉得保险难赔,但也不要觉得法院总会站在投被保人这边。

 

另外,即便是第一个案例判赔了,也不能代表同样的情况就一定可以胜诉。

 

如实告知非常重要,如果真的涉及健康告知,请务必核保,不要抱着侥幸心理。咱们尽可能把问题前置化,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,毕竟打官司劳心劳力。

 

顺便再留三个思考题:

 

1.若第一个案例里,产品的健康告知上还询问了最近2年是否有体检异常,张三这场官司还能顺利打赢吗?

 

2.如果张三的体检异常不是血糖偏高,而是脑部CT异常,他还能顺利拿到理赔款吗?

 

3.如果李四的甲状腺超声提示并非单发结节而是多发结节,李四有可能打赢官司吗? 

相关专题:

登录

使用微信帐号直接登录,无需注册